中国政府为了规范ISO14000标准的认证秩序,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ISO14000标准健康发展的规范政策。
首先,ISO14000标准的推行不再有两套体系的存在,中国国内实行“一个体系,一套标准,一种证书”的管理原则,建立中国环境管理体系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由国务院28个部、委组成,主任单位是国家环保总局,第一副主任单位是
国家技术监督局,日常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承担。指导委下设两个分委员会:中国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中国认证人员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体系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认证机构认可与审核员注册。
其次,对认证机构的认可严格把关。一个独立的认证机构必须有10名(含)以上的
国家注册审核员,机构内部必须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来保证认证质量和约束审核员的行为。同时,咨询机构必须有5名(含)以上的
国家注册审核员,机构内部也须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向国家环保总局备案取得备案证书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三,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国内开展认证,也必须取得环认委的认可;境外咨询机构也须向国家环保总局备案。目前,尚未有境外机构在中国得到认可和备案。 第四,某些地区的认证和咨询的机构,还应同时向当地环保局进行备案。